◎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
★夫妻之一方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:
- 一、
重婚。
- 二、
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。
- 三、
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。
- 四、
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,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,致不堪為共同生活。
- 五、
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。
- 六、
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。
- 七、
有不治之惡疾。
- 八、
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。
- 九、
生死不明已逾三年。
- 十、
因故意犯罪,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。(因故意犯罪的意圖,推測日後極有可能再犯,於此保障他方配偶得訴請離婚))
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,難以維持婚姻者,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。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,僅他方得請求離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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